限制竞争行为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942 发布时间:11-08/16:35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现将四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